广元市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5年10月15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皇泽寺摩崖造像、广元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及其附属文物。
(一)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本体及其赋存崖体;
(二)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文物古迹;
(三)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鼓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教育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管理机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组织编制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和充分考虑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完善智能化监控平台,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保养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并经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外观风貌等,应当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管理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可以对取得优秀科研成果、考古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鼓励管理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依法开展摩崖造像及藏品等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丰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引导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文化品牌建设,依法推动文化品牌运用与保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智慧旅游系统建设,规范和完善参观游览标识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游客数量、气象气候等信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燃香、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
(二)攀岩、露营、狩猎;
(三)触摸文物,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四)擅自进行妆彩、增修、增刻或者重塑摩崖造像;
(五)刻划、涂抹、污损摩崖造像;
(六)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者用火;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摩崖造像;
(八)损毁摩崖造像保护设施、设备;
(九)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造成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