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碳排放双控目标,履行监管职责,探索开展碳捕集技术示范应用,加强生态碳汇能力建设,提升碳汇功能,推进碳汇交易。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区域性碳排放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动态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