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