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等及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立即予以记录、收集有关实物,并依法通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及时交线索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