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