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鸡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展现宝鸡文化特色。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旅游、节庆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宝鸡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展示宝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