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五)未制定原址保护措施,或者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六)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七)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八)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九)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十)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十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十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