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条例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场所:

(一)陕北民歌的歌词、歌谱、曲调;

(二)陕北民歌的演唱技法、表演形式、伴奏技艺以及方言、民俗;

(三)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

(四)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村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等原生性文化生态空间;

(五)与陕北民歌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