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承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发放、资格取消等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