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永定河流域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围堤或者隔堤,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确保行蓄洪功能。
蓄滞洪区的国土空间开发建设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禁止在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