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布局、建设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