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

在永定河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