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条件和湿地资源状况提出,组织省湿地保护专家组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省级重要湿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