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若本届未当选者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也可以重新提名候选人。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