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