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