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民族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