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专业力量、应急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