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拒不缴纳工会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