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综合各方面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研究协调后提出年度监督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印发有关机关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