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人民政府省长、州长、市长、县长、区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
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