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重点聚焦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