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予以协助。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可以向被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