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提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配合;
(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或者办事机构整理提出,其他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分别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