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指定、委派、撤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居民委员会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