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人数,发放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

(三)提请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准备工作。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承担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