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社区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申诉,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