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运输车辆实施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