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相关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该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