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