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由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组织。
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园区、社区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工会组织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