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进行交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一)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三)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收取职工劳动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四)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五)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七)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的;

(九)其他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