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标准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便于老年人通行到达,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