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市容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违反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五)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违反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