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合用账户,单独列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应当优先补充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