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布。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居民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探索酬金制改革,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向业主公开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