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具体人数和委员的任职条件、资格终止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