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可以以下列形式提出书面申请: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达到第一项条件的业主提出。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