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监管,重点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配置、专业要求等方面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做到可量化、可考核,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以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手续五日内抄送或者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