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职责界定存在争议的事项,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执行部门与处置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物业管理诉求中的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搭建小区公共事务协商平台,深化小区基层治理,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鼓励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机构、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律师等参加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等。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