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要素获取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将行政检查事项交由中介机构实施;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执行扫码入企制度;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干预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普遍实施停产、停业;
(十)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为民营经济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中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