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不得干预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采购、生产、定价、销售和内部管理等事项。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