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保证政策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各类政策应当保持稳定性,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废止,确需调整、废止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要求的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