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等形式实施并购重组,打造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鼓励中小民营企业推进技术模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设。
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