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人员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或者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五)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

(六)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要求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条件;

(九)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