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者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送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或者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专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