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在委托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将其所承接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不得与工程承包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供应方、设备生产和供应商以及其他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从事建筑行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