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