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科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依法编制康养旅游、冰雪旅游、自驾旅游、特种旅游等专项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文化旅游发展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