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品牌培育和奖励、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